2025年大連限行規(guī)定范圍主要為貨車,涉及路段有市區(qū)部分道路,具體限行規(guī)定如下。
為緩解道路交互與通行擁堵,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確保我市主城區(qū)道路交互與通行安全暢通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互與通行安全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通告如下:
第一類:重型、中型載貨汽車(不含“整車長度不超過6米、寬度不超過2.2米、高度不超過2.8米的中型廂式貨車”)、載貨專項作業(yè)車、混凝土泵車、汽車起重機、吸污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第二類:輕型及以下載貨汽車(不含皮卡車、新能源廂式或封閉貨車)和“整車長度不超過6米、寬度不超過2.2米、高度不超過2.8米的中型廂式貨車”。
1.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限制車輛類型:禁止在中山路(中山廣場至太原街)、人民路、人民東路、迎賓路、濱海路(全程)、中山廣場、星海廣場通行。
(3)每日6時30分至22時,禁止在山東路(松江路至華南廣場)、中華西路(華南廣場至華東路)、虹韻路(張前路至圣林街)、黃浦路(學苑廣場至小平島路)通行。
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拖拉機和畜力車,禁止在“限行區(qū)域”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通行。
2.環(huán)衛(wèi)作業(yè)、市政養(yǎng)護、園林綠化等相關作業(yè)車輛,每個法定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時段禁止在“限行區(qū)域”主干路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進行清潔、掃保等移動作業(yè)。重污染及惡劣天氣時,環(huán)衛(wèi)、排水、園林、除雪作業(yè)等情況除外。
3.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應急搶險救援車輛,不受本《通告》限行規(guī)定限制。
4.第一類限制車輛類型在白天時段、第二類限制車輛類型在早晚高峰時段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因生產生活等情形確需出行的,貨車所有人或辦理人在注冊綁定“交管12123”后,通過“交管12123”申領“貨車電子通行碼”。
申領“貨車電子通行碼”后,不得違反《大連市貨車通行碼辦理及管理規(guī)定(試行)》以及本《通告》第一條第二款第1項、第2項(1)(3)、第3項(2)和第二條。
載貨汽車(不含皮卡車)、載貨專項作業(yè)車、混凝土泵車、汽車起重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摩托車、非機動車(含電動自行車)、行人,禁止在大連灣海底隧道通行。
(一)摩托車禁止在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和甘井子區(qū)(含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區(qū)域內道路通行(不含懸掛已注冊在我市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號牌的摩托車)。
(二)懸掛注冊在我市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號牌的摩托車,禁止在中山路、人民路、人民東路、迎賓路、濱海路(全程)、中山廣場、星海廣場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通行。
(一)本《通告》限行規(guī)定與道路交通標志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交通標志執(zhí)行。
(二)對違反本《通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和法規(guī)依法予以處罰。
1.“限行區(qū)域”是指:東方路-工興路以南、松江路(金三 角廣場至華北路)以南、華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東、迎客路(迎客廣場至虹港路)以南(含迎客路)、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圣林街-石門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以東(含石門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紅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至凌水路)以東(含紅凌路)、凌水路(紅凌路至黃浦路)以東(含凌水路)、黃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東的合圍區(qū)域(示意圖附后)。
2.“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是指:東北快速路;南山隧道、蓮花山隧道、七賢嶺隧道、石門山隧道、光明路隧道;東北路橋、香爐礁立交橋、大連北站立交橋、東聯路高架橋、星海灣大橋、七賢嶺高架立交橋、西部通道南段高架橋、西南路立交橋、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光明路立交橋、東方路立交橋、中華路立交橋、振連路立交橋、201國道立交橋。
3.“早晚高峰時段”是指:6時30分至8時30分、16時30分至19時。
5.“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guī)則》(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
6.“皮卡車”是指:《多用途貨車通用技術條件》(GB/T40712-2021)規(guī)定的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敞開式貨箱(可加裝貨箱頂蓋)、核定乘坐人數不大于5人(含駕駛人)、最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車。
7.本通告中的“重型、中型、輕型、微型的載貨汽車”等機動車類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行業(yè)標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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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公安交警6月28日發(fā)布通知,自6月28日12:00起達沃斯單雙號限行措施提前解除。
2024大連夏季達沃斯論壇期間,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高新區(qū)的所轄區(qū)域,實行道路交通限行措施,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排放。
2024大連夏季達沃斯論壇期間在大連市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高新區(qū)的所轄區(qū)域,實行道路交通限行措施。
為有效改善2024大連夏季達沃斯論壇期間我市大氣環(huán)境質量,大連市政府決定在大連主城區(qū)實行道路交通限行措施。
4月20日,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發(fā)布關于旅游季節(jié)對大連濱海路交通調流的通告。
2020年11月9日0時起,法定工作日6時30分至8時30分、16時30分至19時,對東北快速路、香爐礁立交橋、東北路橋部分進口匝道實行部分車輛尾號單雙號通行的交通限制措施。2022年繼續(xù)實施。
大連東快路限號規(guī)定為懸掛遼B號段號牌的小型客車、微型載客汽車(藍色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行駛車號牌),按照機動車號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最末位為字母的,以前一位阿拉伯數字為準)實施單日單號、雙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自2023年6月1日0時起,解除我市東北快速路、香爐礁立交橋和東北路橋的小型載客汽車和微型載客汽車工作日尾號單雙號通行的交通調流管控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自2023年6月1日0時起,解除我市東北快速路、香爐礁立交橋和東北路橋的小型載客汽車和微型載客汽車工作日尾號單雙號通行的交通調流管控措施。
為確保旅游季市區(qū)濱海路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濱海路交通進行調流,五一期間限號。
為確保旅游季市區(qū)濱海路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濱海路交通進行調流,限號車輛為遼B車輛,外地車不限號。
為確保旅游季市區(qū)濱海路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濱海路交通進行調流,具體限號及限行規(guī)則詳見文章。
【導語】:2025年大連限行規(guī)定范圍主要為貨車,涉及路段有市區(qū)部分道路,具體限行規(guī)定如下。
為緩解道路交通擁堵,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確保我市主城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通告如下:
第一類:重型、中型載貨汽車(不含“整車長度不超過6米、寬度不超過2.2米、高度不超過2.8米的中型廂式貨車”)、載貨專項作業(yè)車、混凝土泵車、汽車起重機、吸污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第二類:輕型及以下載貨汽車(不含皮卡車、新能源廂式或封閉貨車)和“整車長度不超過6米、寬度不超過2.2米、高度不超過2.8米的中型廂式貨車”。
1.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限制車輛類型:禁止在中山路(中山廣場至太原街)、人民路、人民東路、迎賓路、濱海路(全程)、中山廣場、星海廣場通行。
(3)每日6時30分至22時,禁止在山東路(松江路至華南廣場)、中華西路(華南廣場至華東路)、虹韻路(張前路至圣林街)、黃浦路(學苑廣場至小平島路)通行。
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拖拉機和畜力車,禁止在“限行區(qū)域”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通行。
2.環(huán)衛(wèi)作業(yè)、市政養(yǎng)護、園林綠化等相關作業(yè)車輛,每個法定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時段禁止在“限行區(qū)域”主干路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進行清潔、掃保等移動作業(yè)。重污染及惡劣天氣時,環(huán)衛(wèi)、排水、園林、除雪作業(yè)等情況除外。
3.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應急搶險救援車輛,不受本《通告》限行規(guī)定限制。
4.第一類限制車輛類型在白天時段、第二類限制車輛類型在早晚高峰時段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因生產生活等情形確需出行的,貨車所有人或辦理人在注冊綁定“交管12123”后,通過“交管12123”申領“貨車電子通行碼”。
申領“貨車電子通行碼”后,不得違反《大連市貨車通行碼辦理及管理規(guī)定(試行)》以及本《通告》第一條第二款第1項、第2項(1)(3)、第3項(2)和第二條。
載貨汽車(不含皮卡車)、載貨專項作業(yè)車、混凝土泵車、汽車起重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摩托車、非機動車(含電瓶車)、行人,禁止在大連灣海底隧道通行。
(一)摩托車禁止在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和甘井子區(qū)(含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區(qū)域內道路通行(不含懸掛已注冊在我市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號牌的摩托車)。
(二)懸掛注冊在我市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號牌的摩托車,禁止在中山路、人民路、人民東路、迎賓路、濱海路(全程)、中山廣場、星海廣場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通行。
(一)本《通告》限行規(guī)定與道路交互與通行標志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交互與通行標志執(zhí)行。
(二)對違反本《通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互與通行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互與通行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依法予以處罰。
1.“限行區(qū)域”是指:東方路-工興路以南、松江路(金三 角廣場至華北路)以南、華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東、迎客路(迎客廣場至虹港路)以南(含迎客路)、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圣林街-石門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以東(含石門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紅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至凌水路)以東(含紅凌路)、凌水路(紅凌路至黃浦路)以東(含凌水路)、黃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東的合圍區(qū)域(示意圖附后)。
2.“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橋”是指:東北快速路;南山隧道、蓮花山隧道、七賢嶺隧道、石門山隧道、光明路隧道;東北路橋、香爐礁立交橋、大連北站立交橋、東聯路高架橋、星海灣大橋、七賢嶺高架立交橋、西部通道南段高架橋、西南路立交橋、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橋、光明路立交橋、東方路立交橋、中華路立交橋、振連路立交橋、201國道立交橋。
3.“早晚高峰時段”是指:6時30分至8時30分、16時30分至19時。
5.“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guī)則》(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
6.“皮卡車”是指:《多用途貨車通用技術條件》(GB/T40712-2021)規(guī)定的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敞開式貨箱(可加裝貨箱頂蓋)、核定乘坐人數不大于5人(含駕駛人)、最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車。
7.本通告中的“重型、中型、輕型、微型的載貨汽車”等機動車類型,按照《道路交互與通行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行業(yè)標準分類。